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紙,因 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253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5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2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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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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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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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16 │股票 │1 │796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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