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33號
KSDV,104,除,533,201510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彭瑞雲(即彭林秀寬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單獨繼承母親彭林秀寬(民國100年8月18 日死亡)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不慎遺失, 經向訴外人即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業於104年3月18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4年3月2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刊登在眾聲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18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於104年3月2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 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眾聲日報、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 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 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750786 9 │股票 │1 │261 │
│01│ │ │ │ │ │
├─┼───────────────┼──────────────┼────┼───┼────┤
│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 NX 2150549 6 │股票 │1 │5 │
│02│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