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5號
KSDV,104,重訴,115,201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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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林杏雪
      林立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林杏雪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9,36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上訴人林立倉之上訴利益為5,483,
50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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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