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施靜蓉
歐陽代武
劉彥緯
李俊霖
陳玉君
黃秋萍
施筱薇
黃仕文
葉晉成
魏巧雯
共 同 許龍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爭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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