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88號
KSDV,104,訴,788,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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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施靜蓉 
      歐陽代武
      劉彥緯 
      李俊霖 
      陳玉君 
      黃秋萍 
      施筱薇 
      黃仕文 
      葉晉成 
      魏巧雯 
共   同 許龍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爭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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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