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郁仕
吳郁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反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若認反訴原告主張有理由,則
僅以反訴聲明以觀,反訴原告是否已向本院執行處聲明行使優先
購買權?反訴原告行使優先購買權後,於未支付價金之前提下,
何以能塗銷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
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