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0號
KSDV,104,訴,240,201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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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鑫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2 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部分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6,707 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
  ,上訴人僅繳15,195元,應補繳4,273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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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