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05號
KSDV,104,訴,1605,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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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被   告 潘明正即芙蘿菓子工坊
      郭毅豪 
      王倩茹 
      黃雅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潘明正即芙蘿菓子工坊郭毅豪王倩茹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潘明正即芙蘿菓子工坊郭毅豪黃雅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潘明正即芙蘿菓子工坊郭毅豪王倩茹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潘明正即芙蘿菓子工坊郭毅豪黃雅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潘明正即芙蘿菓子工坊於民國102年4月23 日邀同其餘被告郭毅豪王倩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款 新台幣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4月24日起至107 年4月24日止,期限5年,借款利率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加年率2.62%機動計息,現為年利率4.2%(1.58% +2.62%),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 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㈡被告潘明正即芙蘿菓子工坊於 103年10月30日邀同其餘被告郭毅豪黃雅璉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貸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31日 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期限1年,借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88%機動計息,現為年利率4.2 5%(1.37 %+2.88%),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104年10月31日還清本金。上開借 款,被告分別於104年3月24日、104年05月31日起未依約履 行還款,依據借據第4、5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相關條 文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應負連帶 給付責任,現分別尚欠本金1,233,341元、1,000,000元及自



104年3月24日、10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約應按原利 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 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 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五、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授信約定書影 本5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還款明細查詢單2份、TBB放款 利率歷史資料表2份、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 戶公告資料影本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22頁),經核與原 告請求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




┌─┬─────┬─────┬──────┬────────┬────┬─────────────┐
│編│ 被告 │被告(連 │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違約金 │
│號│ │帶保證人)│(新台幣) │ │(年息)│ │
├─┼─────┼─────┼──────┼────────┼────┼─────────────┤
│ │潘明正即 │ 郭毅豪 │1,233,341元 │自民國104年3月24│ 4.2% │自民國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
│1 │芙蘿菓子 │ 王倩茹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 │工坊 │ │ │ │ │,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 │ │ │計付違約金。 │
├─┼─────┴─────┴──────┴────────┴────┴─────────────┤
│備│原貸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整 │
│註│ │
├─┼─────┬─────┬──────┬────────┬────┬─────────────┤
│ │潘明正即 │ 郭毅豪 │1,000,000元 │自民國104年5月31│ 4.25% │自民國104年7月01日起至清償│
│2 │芙蘿菓子 │ 黃雅璉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 │工坊 │ │ │ │ │,並按上開率10%,逾期超過 │
│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 │ │ │付違約金。 │
├─┼─────┴─────┴──────┴────────┴────┴─────────────┤
│備│原貸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
│註│ │
├─┴─────┬────────────────────────────────────────┤
│ 合 計 │新台幣:2,233,341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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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