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26號
KSDV,104,補,2126,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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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李吳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琪洪仁華
  洪蓮姿洪月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2,000 元,應繳裁
  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1,4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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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