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宋隆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3,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00元【計算式:2,100+3,000=5,100】。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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