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利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集大觀建築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5,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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