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移調字,104年度,10號
KSDV,104,簡上移調,10,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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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龍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金
  前列聲請人三人共同代理人(即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賴坤南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 記 官 簡鴻雅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    到
                     陳全龍   到
                     陳全金   未到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到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水金   到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賴坤南   到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沈同順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聲請人(即上訴人)同意將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103
    年8 月7 日岡土法字第1039號測量圖所示41⑴土地(如
    附件㈠)出租於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租賃條件如下
    :
    ㈠租金每年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㈡租期從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㈢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於每年1 月5 日前將租金匯
     入聲請人(即上訴人)所指定帳戶(帳戶由聲請人(
     即上訴人)提供)。
    ㈣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同意承租土地若變更為建地,
     並取得合法建築使用,本租約即行終止。
    ㈤聲請人(即上訴人)同意於租期屆滿,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有優先續租權,聲請人(即上訴人)不得拒
     絕,租賃條件同前。
  二、承租土地限定作農用通路所鋪設水泥或柏油路,若相對
    人(即被上訴人)不承租時,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
    清除完畢,回復原狀,如違約不清理,應賠償聲請人(
    即上訴人)清理費用。
  三、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同意於104 年11月30日前將附件
    ㈡照片所示廢土等雜物清離,若未清離,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願賠償新台幣壹萬元。
  四、聲請人(即上訴人)同意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領回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103 年度存字第1511號擔保金。
  五、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蔡朱童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
                      陳全龍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劉水金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賴坤南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沈同順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104 年簡上字第196 號)裁判費三
   分之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
           書記官 簡鴻雅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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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