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龍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金
前列聲請人三人共同代理人(即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賴坤南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 記 官 簡鴻雅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 到
陳全龍 到
陳全金 未到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到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水金 到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賴坤南 到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沈同順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聲請人(即上訴人)同意將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103
年8 月7 日岡土法字第1039號測量圖所示41⑴土地(如
附件㈠)出租於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租賃條件如下
:
㈠租金每年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㈡租期從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㈢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於每年1 月5 日前將租金匯
入聲請人(即上訴人)所指定帳戶(帳戶由聲請人(
即上訴人)提供)。
㈣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同意承租土地若變更為建地,
並取得合法建築使用,本租約即行終止。
㈤聲請人(即上訴人)同意於租期屆滿,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有優先續租權,聲請人(即上訴人)不得拒
絕,租賃條件同前。
二、承租土地限定作農用通路所鋪設水泥或柏油路,若相對
人(即被上訴人)不承租時,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
清除完畢,回復原狀,如違約不清理,應賠償聲請人(
即上訴人)清理費用。
三、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同意於104 年11月30日前將附件
㈡照片所示廢土等雜物清離,若未清離,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願賠償新台幣壹萬元。
四、聲請人(即上訴人)同意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領回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103 年度存字第1511號擔保金。
五、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蔡朱童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全
陳全龍
聲請人代理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劉水金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賴坤南
相對人代理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沈同順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104 年簡上字第196 號)裁判費三
分之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
書記官 簡鴻雅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