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謝文玉即洪萬來之繼承人 洪素萍即洪萬來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視同上訴人 洪茂榮即洪萬來之繼承人 洪茂璋即洪萬來之繼承人 洪茂鎮即洪萬來之繼承人 洪瓊瑤即洪萬來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 倪李碧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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