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4年度,81號
KSDV,104,移調,81,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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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范天立
  代 理 人 蘇昱銘律師
  相 對 人 范劉貴元
  第三人兼上一人
  之代理人  范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移調字第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0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民事協商室一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呂佩珊
  書 記 官 陳仙宜
  調 解委 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范天立
  聲請人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相對人    范劉貴元
  相對人代理人 范富美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范劉貴元願給付聲請人范天立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整。
  二、給付方法: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
    整(上款由相對人范劉貴元給付),餘款新台幣壹拾伍
    萬元整於104年11月2日起每星期一給付15000元至清償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款由第三
    人范富美給付,共150000元)。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
    范天立之臺灣銀行061004923209號帳戶,戶名:范天立
    。
  三、系爭兩棟房地(即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
    街00號房屋,與高雄市○○區○○段○○段000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0號房屋),兩造同意由兩造各所指定之1人共同管
    理。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
       聲  請  人 范天立
       聲請人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相  對  人 劉貴元
       相對人代理人 范富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仙宜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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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