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范天立
代 理 人 蘇昱銘律師
相 對 人 范劉貴元
第三人兼上一人
之代理人 范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移調字第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0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民事協商室一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呂佩珊
書 記 官 陳仙宜
調 解委 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范天立
聲請人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相對人 范劉貴元
相對人代理人 范富美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范劉貴元願給付聲請人范天立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整。
二、給付方法: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
整(上款由相對人范劉貴元給付),餘款新台幣壹拾伍
萬元整於104年11月2日起每星期一給付15000元至清償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款由第三
人范富美給付,共150000元)。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
范天立之臺灣銀行061004923209號帳戶,戶名:范天立
。
三、系爭兩棟房地(即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
街00號房屋,與高雄市○○區○○段○○段000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0號房屋),兩造同意由兩造各所指定之1人共同管
理。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
聲 請 人 范天立
聲請人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相 對 人 劉貴元
相對人代理人 范富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仙宜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