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錦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青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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