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37,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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