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1688號
KSDV,104,審訴,1688,201510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古欽松
      古育安
      古育銘
      古洪秀珠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
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
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年76台上字第78
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古欽松等與被告陳宇強等間據本院103年
度易訴字第755 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時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本院刑
事庭104年度附民字第14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具狀擴
張請求金額為1,081,297元,就擴張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