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王茂男
相 對 人 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八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區主席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 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 之數額。設若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 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 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核無實益,自不應准許。二、兩造間請求確認專區主席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 民國(下同)104 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聲請人敗訴,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因聲請人並未上訴,而告確 定。按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聲請人應負擔其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並無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利,揆諸上開 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