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861號
KSDV,104,司票,5861,201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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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61號
聲 請 人 林蘇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琮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葉琮貴與系爭票號468907號本票發票人「葉環
  」是否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葉琮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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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