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61號
聲 請 人 林蘇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琮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葉琮貴與系爭票號468907號本票發票人「葉環貴
」是否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葉琮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