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43號聲 請 人 何清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孟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所載之相對人姓名與發票人不一,似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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