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843號
KSDV,104,司票,5843,2015101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43號
聲 請 人 何清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孟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載之相對人姓名與發票人不一,似有誤,請具狀更正
  。
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