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62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吉勇、李雅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洪吉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雅莉(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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