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商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芳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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