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477號
TPHM,89,附民,477,200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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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商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芳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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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聯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