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泇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
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5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與母親林寶蘭及母親友人共同租屋居住, 母親無工作收入,但因其父已逝,另一扶養義務人之妹妹在 監服刑中,刑期至民國114年始期滿,是債務人需扶養母親 。次查,債務人自陳受僱於雇主張可欣,於各夜市推攤車販 賣切好的水果,每月薪資平均約新台幣(下同)19,000元, 本院認宜以法定最低工資20,008元認定債務人收入為宜,以 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支薪證明書、薪 資袋、債務人陳報狀、在監執行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債務人104年8月17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2,6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7, 500元,分攤之房屋租金6,000元,母親扶養費4,000元, 核以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 。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收入20,00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 後,每月2,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 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
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254708 │ 7.81% │ 203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9407 │ 2.74% │ 71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11506 │ 3.42% │ 89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44550 │ 4.43% │ 115 │
├──────────┼──────┼─────┼──────┤
│凱基商業銀行 │ 156158 │ 4.79% │ 125 │
├──────────┼──────┼─────┼──────┤
│澳盛銀行 │ 829767 │ 25.43% │ 661 │
├──────────┼──────┼─────┼──────┤
│華南商業銀行 │ 124323 │ 3.81% │ 99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88762 │ 24.17% │ 629 │
├──────────┼──────┼─────┼──────┤
│大眾商業銀行 │ 238915 │ 7.32% │ 190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179821 │ 5.51% │ 143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328636 │ 10.07% │ 262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6447 │ 0.50% │ 13 │
├──────────┼──────┼─────┼──────┤
│債權總額 │ 3,263,000 │每期金額 │ 2,600 │
├──────────┼──────┼─────┼──────┤
│清償成數 │ 約5.74% │清償總額 │ 187,2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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