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58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158,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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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劉美琪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清貴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裁 定自民國104年4月27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 前任職於以晟聯合實業有限公司,時薪新台幣(下同) 120 元,每天上班時數約6小時,每月工作天數約24 天,平均每 月所得約為17,280元;又其名下有汽車及機車各乙輛、及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據其提出財產歸屬清單、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 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一期,共分72期、第1至48 期每期 清償2,400元、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4,400 元,合計220,800 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4,159,021 元觀之, 清償比例雖約為5.31 %,然參酌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可支配 收入平均為17,280元,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負 擔長女扶養費,又104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雖 為12,485元,惟參照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裁定,聲 明人與家人共同承租房屋,每月總房租為13,500元,聲明人 需負擔之租金為4,000 元,故計算其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時, 應扣除居住費用,是依上述裁定意旨,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 活費僅以9,444 元列計。另關於長女扶養費部份,聲請人表 示僅須負擔2,000 元,其餘部分配偶分擔。從而,將聲請人 每月收入17,280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9,444 元、長女 扶養費2,000元、租金4,000元,剩餘之金額似已無法履行更 生方案,惟因聲請人表示願節省開銷,減少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並將保單解約金分配於每期應清償金額以盡最大還款誠 意;且長女大學畢業後,因無須再依靠聲請人扶養,可將扶 養費2,000元納入清償,故該更生方案雖於第49 期後提高每 期清償額,仍可認其更生方案有履行可能。是以,考量聲請 人之薪資已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 當、可行,且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
三、又聲請人雖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惟聲請人表 示將解約納入更生方案,故其名下現僅有西元1996年份汽車 乙輛及西元2007年出廠之機車,價值不高,縱予以清算變賣 ,普通債權人受償之數額亦不足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總額, 併此敘明。
四、末查債權人主張對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 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 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 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 案。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1-48各期 │ 49-72各期 │
│ │ │ 清償金額 │ 清償金額 │
├───────┼──────┼──────┼──────┤
│ 元大銀行 │ 44,833 │ 26 │ 47 │
├───────┼──────┼──────┼──────┤
│ 台北富邦銀行 │ 1,072,120 │ 619 │ 1,134 │
├───────┼──────┼──────┼──────┤
│ 國泰世華銀行 │ 365,806 │ 211 │ 387 │
├───────┼──────┼──────┼──────┤
│ 花旗銀行 │ 120,742 │ 70 │ 128 │
├───────┼──────┼──────┼──────┤
│ 遠東國際銀行 │ 241,549 │ 139 │ 256 │
├───────┼──────┼──────┼──────┤
│ 高雄銀行 │ 66,020 │ 38 │ 70 │
├───────┼──────┼──────┼──────┤
│ 玉山銀行 │ 98,543 │ 57 │ 104 │
├───────┼──────┼──────┼──────┤
│ 大眾銀行 │ 352,102 │ 203 │ 372 │
├───────┼──────┼──────┼──────┤
│ 中國信託銀行 │ 1,750,319 │ 1,010 │ 1,852 │
├───────┼──────┼──────┼──────┤
│ 臺灣銀行 │ 17,580 │ 10 │ 19 │




├───────┼──────┼──────┼──────┤
│ 滙誠第二 │ 18,190 │ 11 │ 19 │
│ 資產公司 │ │ │ │
├───────┼──────┼──────┼──────┤
│ 滙誠第一 │ 11,217 │ 6 │ 12 │
│ 資產公司 │ │ │ │
├───────┼──────┼──────┼──────┤
│ 債權總額 │ 4,159,021 │ 1-72期 │ 220,800 │
│ │ │ 清償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約5.31%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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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晟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