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89年度,58號
TPHM,89,重附民上,58,200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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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重附民字第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乙○○○實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丙○○無罪在案(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二五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就刑事部分,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三八一0號),則上訴人即原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份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明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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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