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716號
KSDV,104,司催,716,201510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永裕昌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香
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德禮汽車修配│永裕昌交通│高雄市仁武│120483740 │121,235元 │104年11月30日 │FA7068621 │ │
│ │廠 陳雪岩 │器材有限公│區農會信用│ │ │ │ │ │
│ │ │司 │部 │ │ │ │ │ │
├──┼──────┼─────┼─────┼──────┼────────┼───────┼──────┼───┤
│002 │涂義華 │永裕昌交通│高雄銀行楠│101114665 │36,553元 │104年10月31日 │ANP0873860 │ │
│ │ │器材有限公│梓分行 │ │ │ │ │ │
│ │ │司 │ │ │ │ │ │ │
├──┼──────┼─────┼─────┼──────┼────────┼───────┼──────┼───┤
│003 │百順企業有限│永裕昌交通│台灣銀行中│031034677 │2,430元 │104年9月30日 │AJ3853289 │ │
│ │公司 彭順成 │器材有限公│庄分行 │ │ │ │ │ │
│ │ │司 │ │ │ │ │ │ │
├──┼──────┼─────┼─────┼──────┼────────┼───────┼──────┼───┤
│004 │川豐企業社 │永裕昌交通│中國信託商│037350002873│15,100元 │104年11月30日 │BF0253089 │ │
│ │高志偉 │器材有限公│業銀行高雄│ │ │ │ │ │
│ │ │司 │分行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限登全國版。

1/1頁


參考資料
永裕昌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