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5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李秋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蘭(原名:周秋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秋蘭(原名:周秋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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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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