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9號
債 權 人 戀戀love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戀戀love大樓管理委員會、黃杰良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己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
明文件(例如:郵局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等)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黃杰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