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89號
KSDV,104,司促,37489,201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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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9號
債 權 人 戀戀love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戀戀love大樓管理委員會黃杰良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己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
  明文件(例如:郵局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等)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黃杰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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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