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9號
債 權 人 元信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光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潤有限公司、上禾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上禾興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及足以確
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依買賣交貨與付款契約書、
聯絡單、發票所示,其簽名核章、聯絡對象均係債務人鴻潤
有限公司,並無債務人上禾興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
名或蓋章,尚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上禾興有限公司有何債權
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鴻潤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晏任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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