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337號
KSDV,104,司促,37337,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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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3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治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
  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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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