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261號
KSDV,104,司促,37261,201510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61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王業廷(原名:王業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