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236號
KSDV,104,司促,37236,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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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宇田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信明

債 務 人 吳瑋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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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田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