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02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智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智家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4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195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許智家於民國103年6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5元及費用149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02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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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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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1010 │0000000000│09月 25日 │ │九九 │
│ │元 │73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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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3207 │0000000000│09月 25日 │ │點七九 │
│ │元 │73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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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458 │0000000000│09月 25日 │ │點二九 │
│ │元 │73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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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8970 │0000000000│09月 25日 │ │點七九 │
│ │元 │73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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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許智家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80933 │0000000000│09月 25日 │ │九九 │
│ │元 │58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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