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022號
KSDV,104,司促,37022,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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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02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智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智家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4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195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許智家於民國103年6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5元及費用149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0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1010 │0000000000│09月 25日  │      │九九     │
│  │元  │732    │起     │      │       │
├──┼───┼─────┼──────┼──────┼───────┤
│ 002│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3207 │0000000000│09月 25日  │      │點七九    │
│  │元  │732    │起     │      │       │
├──┼───┼─────┼──────┼──────┼───────┤
│ 003│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458 │0000000000│09月 25日  │      │點二九    │
│  │元  │732    │起     │      │       │
├──┼───┼─────┼──────┼──────┼───────┤
│ 004│新臺幣│許智家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8970 │0000000000│09月 25日  │      │點七九    │
│  │元  │732    │起     │      │       │
├──┼───┼─────┼──────┼──────┼───────┤
│ 006│新臺幣│許智家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80933 │0000000000│09月 25日  │      │九九     │
│  │元  │58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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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