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0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廖湟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廖湟皓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644元及費用120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廖湟皓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20元及費用881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01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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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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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湟皓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3612 │ │10月07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廖湟皓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23075│ │10月07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廖湟皓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12420│ │10月07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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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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