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944號
KSDV,104,司促,36944,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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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9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友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止,按
  月給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逾期費用;㈡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
  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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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