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文欽
債 務 人 陳銀傳
債 務 人 張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文欽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陳銀傳、張鳳琴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103年03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年04
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
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
尚結欠本金12,88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67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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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鳳琴、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2,888│文欽、陳銀│3月01日起 │ │ │
│ │元 │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鳳琴、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88│文欽、陳銀│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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