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497號
KSDV,104,司促,36497,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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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97號
債 權 人 吳沛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田家具有限公司王信明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利息起算日須
自退票日起算,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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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田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