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97號債 權 人 吳沛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田家具有限公司、王信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利息起算日須自退票日起算,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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