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460號
KSDV,104,司促,36460,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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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6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創信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哲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創信金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
  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
  今尚有電信費385,841元,專案補償款-元,共計新臺幣385,
  841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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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信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