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5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劉胤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胤旭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932元,專案補償款26,609元
,共計新臺幣44,541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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