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嘉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維欣、陳適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
二、債務人陳維欣、陳適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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