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144號
KSDV,104,司促,36144,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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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嘉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維欣陳適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
二、債務人陳維欣陳適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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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