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13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蘊婕
債 務 人 陳佳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
台幣玖仟零柒拾玖元,㈡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依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
之利息新台幣參仟參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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