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呂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每月以新台幣玖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個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