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038號
KSDV,104,司促,36038,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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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3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恩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
  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
  五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
  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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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