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908號
KSDV,104,司促,35908,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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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908號
債 權 人 陳許春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蘇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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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