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908號
債 權 人 陳許春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蘇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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