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807號
KSDV,104,司促,35807,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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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807號
債 權 人 李秀子
債 權 人 莊意屏
債 務 人 達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秀子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意屏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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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