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606號
KSDV,104,司促,35606,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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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606號
債 權 人 上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怡旭
債 務 人 黃靖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靖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靖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 年10月7 日及利率請求為年
  息百分之十之依據及管理規約。
三、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委當選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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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