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廖崇呂
債 務 人 廖清皇
債 務 人 吳素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崇呂前於民國97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廖
清皇、吳素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50,167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崇呂自民國104
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7,476元
及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廖清皇、吳素眞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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