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450號
KSDV,104,司促,35450,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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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5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欽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景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文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景烟住所地在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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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