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佑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
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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