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留志湖
債 務 人 蔡麗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