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321號
KSDV,104,司促,35321,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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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偉政
債 務 人 李達富
債 務 人 陳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捌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爰債務人李偉政前就讀真理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李達富
   陳秀菊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
   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431,854元(證一),依
   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
   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
   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
   次日起(第4條第2項第3款),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2、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
   至於債務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1.83%,係按償
   還期間起算日1年期定期郵儲金(即指標利率,目前為1.
   34%)加計加碼年率0.55%減0.06%浮動計息(99年9月1日起
   本行自行吸收當次指標利率調升之漲幅0.06%),變更時
   亦同(證二)。
  3.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㈠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
   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
   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6條)。
  ㈡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
   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㈢查債務人自104年07月01日預定還款日(即債務人應於104
   年07月01日前繳納104年06月01日至104年06月30日之本息
   ,倘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則自104年06月01日起算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
   金393,897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已將上
   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83%,違約
   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
   、所示。
  ㈣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至於債務人李達富、陳秀
   菊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
   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32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偉政、李│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393897│達富、陳秀│6月01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菊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9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偉政、李│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0.183%  │
│  │393897│達富、陳秀│7月02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菊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0.283%  │
│  │   │     │9月01日起  │2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566%  │
│  │   │     │1月0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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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